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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87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04 日

法官林恒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87號

原告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賴哲雄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乙○○
被告
仲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18,813元,應繳裁判費新

臺幣4,5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

補繳新臺幣3,5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

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05  月  04  日

         民事庭    法 官 林恒祺

中  華  民  國  96  年  05  月  04  日

                書記官 郭友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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