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5 月 28 日
- 法官林恒祺
- 法定代理人戊○○
- 當事人丙○○○、乙○○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4號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之2 被 告 乙○○ 統昶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分公司 號1樓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訴訟標的之金額為4,406,689元。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後,原 告擴張訴之聲明,擴張後之訴訟標的金額為9,567,364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為95,743元,扣除原刑事附帶民事起訴時,依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免納之裁判費44,659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51,08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05 月 28 日民事庭 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05 月 28 日書記官 郭友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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