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4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64號
- 上訴人
-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上訴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李泰宏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1 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繳納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並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3,095,496 元,茲依前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按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補繳上訴裁判費(如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應繳納新臺幣47,5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楊智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