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8843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8843號
- 債權人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代理人
- 甲○○
- 債務人
- 億松電器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 債務人
- 人 丁○○
- 債務人
- 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貳萬柒仟肆佰玖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六年九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億松電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丁○○)於95年10月2日邀同債務人丁○○及丙○○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間自95年10月2日起至100年10月2日止,利息則依本行公告之定儲指數利率加碼年息百分之4.39(目前為年息百分之6.83)計算上開借款利率,同意隨本行定儲指數利率變動而調整,未按期攤繳本息時,自逾期之日起六個月以內加放款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份加放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立有借據乙紙及授信約定書可證。
(二)詎債務人僅繳納至96年8月1日止,即未依約繼續按月攤繳本息,迭經催討無效,依授信約定書第五條之約定,本筆借款之償還即喪失期限利益而視同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應清償全部現欠本金427,496元整外,並應給付自96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暨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法 官 楊智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