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1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0 月 04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113號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大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86年4月21日,以其所有 如附表所示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18,0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為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存續期間自86年4月21日起至136年4月21 日止,債務清償期、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清償日期、利率及計收標準,並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相對人共借款3筆,分別於⑴87年11月21日向 聲請人借款15,000,000元,約定利息按年息百分之4.68計算,借款期限自87年11月21日起至96年3月31日止,分期每月 攤還本息一次;⑵87年11月23日向聲請人借款15,000,000元,約定利息按年息百分之5.18計算,借款期限自87年11月23日起至96年3月31日止,分期每月攤還本息一次;⑶87年11 月25日向聲請人借款15,000,000元,約定利息按年息百分之5.18計算,借款期限自87年11月25日起至96年3月31日止, 分期每月攤還本息一次。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加付 違約金。詎除已償還本金及繳至96年4月4日止之利息外,尚餘欠本金25,300,000元,屢經催討,迄未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聲請人上項主張,業據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1件、抵 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影本1件、他項權利證明書影 本1件、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5件、借據影本3件、同意書3件、增補借據3件及授信約定書1件為證,經核尚無不合。 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業已通知債務人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已送達相對人,惟迄今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4 日民事庭 法 官 陳義忠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依法繳納抗告費用。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4 日書記官 李育志 ┌─────────────────────────────────────────────────────────────┐ │附表: 96年度拍字第113號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 │0│台東縣│台東市 ○○○段 │ │68 │建│ │20 │74.49 │314/10000 │大仲股份有限│ │0│ │ │ │ │ │ │ │ │ │ │公司所有 │ │1│ │ │ │ │ │ │ │ │ │ │ │ ├─┼───┼────┼────┼────┼────────┼─┼──┼──┼──────┼─────────┼──────┤ │0│台東縣│台東市 ○○○段 │ │109 │建│ │1 │26.37 │全部 │大仲股份有限│ │0│ │ │ │ │ │ │ │ │ │ │公司所有 │ │2│ │ │ │ │ │ │ │ │ │ │ │ ├─┼───┼────┼────┼────┼────────┼─┼──┼──┼──────┼─────────┼──────┤ │0│台東縣│台東市 ○○○段 │ │110 │建│ │1 │21.89 │全部 │大仲股份有限│ │0│ │ │ │ │ │ │ │ │ │ │公司所有 │ │3│ │ │ │ │ │ │ │ │ │ │ │ └─┴───┴────┴────┴────┴────────┴─┴──┴──┴──────┴─────────┴──────┘ ┌─────────────────────────────────────────────────────────────┐ │附表(建物)︰ 96年度拍字第113號 │ ├─┬─┬──────┬────┬────┬───────────────────────┬────────┬───┬───┤ │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 (單位:平方公尺) │附 屬 建 物│ │ │ │編│建│ │ │ ├─┬─┬─┬─┬─┬─┬─┬─┬─┬───┬─┼────┬─┬─┤權 利│ │ │ │ │ │ │主要建築│主│主│主│主│主│主│主│主│主│主 │合│ 主要建 │面│面│ │ │ │ │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建│建│建│建│建│建│建│建│建 │ │ │ │積│ │備 考│ │ │ │ │ │材 料 及│物│物│物│物│物│物│物│物│物│物 │ │ 築材料 │ │ │ │ │ │號│號│ │ │ │層│層│層│層│層│層│層│層│層│層 │ │ │ │單│範 圍│ │ │ │ │ │ │房屋層數│次│次│次│次│次│次│次│次│次│次 │計│ 及用途 │積│位│ │ │ │ │ │ │ │ │及│及│及│及│及│及│及│及│及│及 │ │ │ │ │ │ │ │ │ │ │ │ │面│面│面│面│面│面│面│面│面│面 │ │ │ │ │ │ │ │ │ │ │ │ │積│積│積│積│積│積│積│積│積│積 │ │ │ │ │ │ │ │ │ │ │ │ │①│②│③│④│⑤│⑥│⑦│⑧│⑨│⑩ │ │ │ │ │ │ │ ├─┼─┼──────┼────┼────┼─┼─┼─┼─┼─┼─┼─┼─┼─┼───┼─┼────┼─┼─┼───┼───┤ │0│4│連航路51巷6 │豐年段11│3層鋼筋 │7│6│6│ │ │ │ │ │ │1︽ │3│4︽ │ │平│全部 │大仲股│ │0│7│弄13號 │0 │混凝土造│1│8│8│ │ │ │ │ │ │0地 │1│3屋等 │ │方│ │份有限│ │1│ │ │ │車庫、住│‧│‧│.│ │ │ │ │ │ │7下 │5│.頂五 │ │公│ │公司所│ │ │ │ │ │宅 │7│2│2│ │ │ │ │ │ │.層 │.│8突項 │ │尺│ │有 │ │ │ │ │ │ │8│ │ │ │ │ │ │ │ │2︾ │4│3出︾ │ │ │ │ │ │ │ │ │ │ │ │ │ │ │ │ │ │ │ │7 │5│ 物 │ │ │ │ │ ├─┼─┼──────┼────┼────┼─┼─┼─┼─┼─┼─┼─┼─┼─┼───┼─┼────┼─┼─┼───┼───┤ │0│4│連航路51巷6 │豐年段10│3層鋼筋 │7│6│6│ │ │ │ │ │ │1︽ │3│4︽ │ │平│全部 │大仲股│ │0│8│弄15號 │9 │混凝土造│1│8│8│ │ │ │ │ │ │0地 │1│3屋等 │ │方│ │份有限│ │2│ │ │ │車庫、住│.│.│.│ │ │ │ │ │ │7下 │5│.頂五 │ │公│ │公司所│ │ │ │ │ │宅 │7│2│2│ │ │ │ │ │ │.層 │.│8突項 │ │尺│ │有 │ │ │ │ │ │ │8│ │ │ │ │ │ │ │ │2︾ │4│3出︾ │ │ │ │ │ │ │ │ │ │ │ │ │ │ │ │ │ │ │ │7 │5│ 物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