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3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6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2 月 05 日

法官陳弘能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6號

聲請人
長潤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英二
相對人
東方大鎮社區A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九十三年度存字第二四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壹佰參拾萬元,准予返還。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 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93年度裁全字第24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新臺幣 1,300,000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93度存字第24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聲請人已與相對人成立訴訟上和解,相對人出具同意書予聲請人,同意聲請人領回其所提存之上開提存物,爰聲請發還本件擔保金等語。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本院93年度存字第24號提存書、同意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4年度上字第18號和解筆錄等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3年度執全字第24號、93度裁全字第24號、93年度存字第24號等卷宗,核無不合。相對人既已出具同意書同意聲請人領回上開提存物,依首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5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弘能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建成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