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51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351號
- 聲請人
- 乙○○
- 相對人
- 宗葆汽車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1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宗葆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宗葆汽車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該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設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