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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51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12 日

法官魏式瑜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351號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宗葆汽車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1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宗葆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宗葆汽車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該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設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庭 法 官 魏式瑜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瑞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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