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4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14 日
  • 法官
    黃珮茹
  • 法定代理人
    甲○○、乙○○

  • 當事人
    向陽礦業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444號聲 請 人 向陽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內,補正提出交付他造之費用計算書繕本或影本,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4  日民事庭    法 官 黃珮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4  日書記官 陳俊吉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