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4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1 月 14 日
- 法官黃珮茹
- 法定代理人甲○○、乙○○
- 當事人向陽礦業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444號聲 請 人 向陽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內,補正提出交付他造之費用計算書繕本或影本,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4 日民事庭 法 官 黃珮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4 日書記官 陳俊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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