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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444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14 日

法官黃珮茹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444號

聲請人
向陽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內,補正提出交付他造之費用計算書繕本或影本,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庭    法 官 黃珮茹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俊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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