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4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444號聲 請 人 向陽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由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2條規定,命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 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逾期則本院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相對人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本裁定一併檢附聲請人交付相對人之費用計算書影本乙份)。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民事庭 法 官 黃珮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書記官 陳俊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