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444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444號
- 聲請人
- 向陽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由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2條規定,命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逾期則本院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相對人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本裁定一併檢附聲請人交付相對人之費用計算書影本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