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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3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詹慶堂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35號

原告
順裕鐵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浩漢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2,18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2,0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1  日

           民事庭  法  官 詹慶堂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瑞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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