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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2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12 日
  • 法官
    魏式瑜

  • 原告
    劉家兆即全豐企業社
  • 被告
    甲○○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72號原   告 劉家兆即全豐企業社 被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73,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1,692元,扣除已繳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 10,6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2  日民事庭    法 官  魏式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瑞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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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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