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2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72號原 告 劉家兆即全豐企業社 被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73,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1,692元,扣除已繳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 10,6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2 日民事庭 法 官 魏式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瑞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