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28 日
  • 法官
    林恒祺
  • 法定代理人
    戊○○

  • 當事人
    丙○○○乙○○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4號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之2 被   告 乙○○ 統昶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分公司 號1樓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訴訟標的之金額為4,406,689元。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後,原 告擴張訴之聲明,擴張後之訴訟標的金額為9,567,364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為95,743元,扣除原刑事附帶民事起訴時,依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免納之裁判費44,659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51,08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05  月  28  日民事庭    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05  月  28  日書記官 郭友香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