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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4號

給付退休金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14 日

法官楊智勝黃珮茹陳君鳳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64號

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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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李泰宏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1 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繳納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並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3,095,496 元,茲依前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按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補繳上訴裁判費(如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應繳納新臺幣47,5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楊智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4  日

法 官 黃珮茹

法 官 陳君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莊永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4號於民國 97 年 0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退休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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