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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2 月 16 日
  • 法官
    楊智勝

  • 當事人
    許秀英即興昌工程行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7號聲 請 人 許秀英即興昌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6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1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6  日 民事庭 法 官 楊智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夜明 附表: ┌──────────────────────────────────────────────────────┐ │支票附表:                                      96年度除字第7號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臺幣)  │        │  │ ├─┼─────────┼─────────┼───────────┼────────┼────────┼──┤ │0│興昌工程行許秀英 │臺東區中小企業銀行│94年12月31日 │100,000元 │TNB0000000 │ │ │0│ │知本分行 │ │ │ │ │ │1│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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