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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44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陳君鳳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1446號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債務人
元騏科技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人
乙○○
債務人
丙○○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陸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點八八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伍佰捌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點八八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2  日

         簡易庭 法   官 陳君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李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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