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661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1661號
- 債權人
-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代理人
- 乙○○
- 債務人
- 甲○○
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伍仟參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