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20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9 月 09 日
- 法官范乃中
- 法定代理人丁○○
- 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丙○○
- 被告賴靜瑄即薇薇安精品服飾、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柒拾參萬玖仟玖佰伍拾柒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2002號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代 理 人 丙○○ 債 務 人 賴靜瑄即薇薇安精品服飾 乙○○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柒拾參萬玖仟玖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點○四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9 日簡易庭 法 官 范乃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9 日書 記 官 李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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