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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20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09 日
  • 法官
    范乃中
  • 法定代理人
    丁○○

  • 原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丙○○
  • 被告
    賴靜瑄即薇薇安精品服飾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柒拾參萬玖仟玖佰伍拾柒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2002號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代 理 人 丙○○ 債 務 人 賴靜瑄即薇薇安精品服飾 乙○○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柒拾參萬玖仟玖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點○四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9   日簡易庭 法   官 范乃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9   日書 記 官 李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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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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