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25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0 月 07 日
- 法官傅曉瑄
- 當事人廖恩德即大禹土木包工業、甲○○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2523號債 權 人 廖恩德即大禹土木包工業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肆仟元,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7 日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7 日書 記 官 李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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