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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256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范乃中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2566號

債權人
賢順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務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柒萬伍仟陸佰肆拾玖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4  日

         簡易庭 法   官 范乃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李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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