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32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18 日
  • 法官
    陳谷鴻

  • 當事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志宏即宏誠企業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3224號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債 務 人 王志宏即宏誠企業社 甲○○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貳拾伍萬零玖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九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王志宏即宏誠企業社於民國96年9月7日邀同債務人甲○○、乙○○為連帶保證人,向債務人借用新臺幣 1,500,000元,約定自96年9月7日起至101年9月7日止,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率依週年利率4.91%計付, 遲延履行時,除仍應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6個月以內 者,按原利率之一成,逾期6個月上者,其超逾6個月部分,則按原利率之二成加付違約金,詎料債務人僅繳至97年8月6即未再繳款,迭經催討均無效,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應清償全部借款,經查尚積欠如上開請求之金額,又債務人甲○○、乙○○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 ㈡查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 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8  日簡易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8  日書 記 官 李育志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