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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25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03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1252號

債權人
甲○○
債務人
張文通即東進辦公家具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97年度司促字第1252號│├─┬───────────┬───────────┬───────────┬───────────┤│編│ 發票日 │ 金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支 票 號 碼││號││  ( 新 臺 幣 ) │││├─┼───────────┼───────────┼───────────┼───────────┤│0│97年2月29日 │80,000元│97年2月29日 │AT0000000 ││1│││││├─┼───────────┼───────────┼───────────┼───────────┤│0│97年3月1日│500,000元 │97年3月3日│AT0000000 ││2│││││└─┴───────────┴───────────┴───────────┴───────────┘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謝美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   日

             書 記 官 李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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