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252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1252號
- 債權人
- 甲○○
- 債務人
- 張文通即東進辦公家具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97年度司促字第1252號│├─┬───────────┬───────────┬───────────┬───────────┤│編│ 發票日 │ 金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支 票 號 碼││號││ ( 新 臺 幣 ) │││├─┼───────────┼───────────┼───────────┼───────────┤│0│97年2月29日 │80,000元│97年2月29日 │AT0000000 ││1│││││├─┼───────────┼───────────┼───────────┼───────────┤│0│97年3月1日│500,000元 │97年3月3日│AT0000000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