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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72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范乃中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72號

聲請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同條例第6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 法   官  范乃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0  日

    書 記 官 許瑞權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預納必要費用4,760元,本件必要費用係預繳,如有剩餘則
    退還予聲請人。
二、重新提出清晰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資料。
三、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民國95年8月29日起至97年8月
    28日止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
    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
    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
    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
    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四、聲請人如有其他如儲蓄型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股票、基
    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
    證明文件影本。
五、聲請更生前2年每月支出生活費用5,000元及扶養費各2,500
    元等明細及證明資料影本。
六、聲請人主張每月需繳納房屋抵押貸款之部分,應提出房屋買
    賣及相關貸款契約書。
七、請補提自用住宅借款之還款方式或計劃。
八、說明目前是否尚經營戀棧茶坊,若否,請提出負責人變更之
    相關資料。
九、聲請人配偶謝春玫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受
    扶養人吳嘉芸、吳佳紘之財產歸屬資料。
十、說明聲請人戶籍地址之房屋所有權人為何人,現由何人使用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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