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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擔保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17 日
  • 法官
    范乃中
  • 法定代理人
    甲○○

  • 當事人
    上勤營造有限公司林明德即美的工程行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92號聲 請 人 上勤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林明德即美的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9月5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林明德」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林明德即美的工程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裁定準用之,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所明定。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7   日民事庭法 官 范乃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7  日書記官 許瑞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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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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