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1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200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范乃中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2002號

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代理人
丙○○
債務人
賴靜瑄即薇薇安精品服飾

      乙○○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柒拾參萬玖仟玖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點○四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9   日

         簡易庭 法   官 范乃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9   日

             書 記 官 李育志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