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8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217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范乃中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2173號

債權人
向陽照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務人
蕭誌桐即東燁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貳萬零參佰零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6  日

         簡易庭 法   官 范乃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李育志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