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21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9 月 16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2173號債 權 人 向陽照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蕭誌桐即東燁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貳萬零參佰零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6 日簡易庭 法 官 范乃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6 日書 記 官 李育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