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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25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07 日
  • 法官
    傅曉瑄

  • 當事人
    廖恩德即大禹土木包工業甲○○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2523號債 權 人 廖恩德即大禹土木包工業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肆仟元,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7   日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7   日書 記 官 李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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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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