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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323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陳谷鴻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3230號

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務人
辰斌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債務人
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拾壹萬伍仟參佰肆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辰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乙○○)於民國95年7月26日邀同債務人乙○○及丙○○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5年7月26日起至100年7月26日止,利息則依本行公告之基準利率加碼週年利率2.575%(目前週年利率為6.735%)計算上開借款利率,同意隨本行基準利率變動而調整,未按期攤繳本息時,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加放款利率10%,逾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部份加放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

㈡詎上述借款除獲償部分本金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外,其餘部份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無效,依授信約定書第5條之約定,本筆借款之償還即喪失期限利益而視同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應連帶清償全部現欠本金615,340元外,並應連帶清償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編│金 額 │利 息 │違約金││ │├──────────┬──────┼──────────┬───────────────┤│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利 率│├─┼─────────┼──────────┼──────┼──────────┼───────────────┤│1│302,850元 │97年9月26日 │百分之6.735 │97年10月27日│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312,490元 │97年8月26日 │百分之6.735 │97年9月27日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8  日

       簡易庭  法   官 陳谷鴻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李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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