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2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4 月 03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1252號債 權 人 甲○○ 債 務 人 張文通即東進辦公家具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 日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謝美香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 日書 記 官 李育志 ┌─────────────────────────────────────────────────┐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97年度司促字第1252號│ ├─┬───────────┬───────────┬───────────┬───────────┤ │編│ 發 票 日 │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 支 票 號 碼 │ │號│ │ ( 新 臺 幣 ) │ │ │ ├─┼───────────┼───────────┼───────────┼───────────┤ │0│97年2月29日 │80,000元 │97年2月29日 │AT0000000 │ │1│ │ │ │ │ ├─┼───────────┼───────────┼───────────┼───────────┤ │0│97年3月1日 │500,000元 │97年3月3日 │AT0000000 │ │2│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