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3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4 月 10 日
- 法定代理人丙○○
- 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乙○○
- 被告張文通即東進辦公家具行、張文通即東進辦公家具行、甲○○應向債權人連帶給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1352號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乙○○ 債 務 人 張文通即東進辦公家具行 甲○○ 一、債務人張文通即東進辦公家具行、甲○○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貳拾肆萬陸仟參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點九八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張文通即東進辦公家具行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陸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點一八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以新臺幣壹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以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以新臺幣陸佰元計算之逾期手續費。 三、債務人應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0 日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謝美香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0 日書 記 官 李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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