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501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501號
- 債權人
- 甲○○
- 債務人
- 葉仲偉即偉聖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玖仟壹佰元,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501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玖仟壹佰元,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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