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5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2 月 26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501號債 權 人 甲○○ 債 務 人 葉仲偉即偉聖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玖仟壹佰元,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6 日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謝美香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6 日書 記 官 李育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