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字第1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簡上字第1號
- 上訴人
- 乙○○
- 被上訴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11月23日本院臺東簡易庭96年度東簡字第215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繳納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繳納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比例計算後加徵10分之5 之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 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並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茲依前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按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補繳上訴裁判費(如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應按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90,700 元繳納裁判費1,500元),並一併補正上訴理由,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楊智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