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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字第1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04 日

法官楊智勝黃珮茹陳君鳳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簡上字第1號

上訴人
乙○○
被上訴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11月23日本院臺東簡易庭96年度東簡字第215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繳納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繳納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比例計算後加徵10分之5 之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 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並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茲依前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按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補繳上訴裁判費(如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應按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90,700 元繳納裁判費1,500元),並一併補正上訴理由,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楊智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4   日

法 官 黃珮茹

法 官 陳君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莊永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字第1號於民國 97 年 01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第三人異議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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