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92號聲 請 人 上勤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林明德即美的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9月5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林明德」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林明德即美的工程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裁定準用之,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所明定。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7 日民事庭法 官 范乃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7 日書記官 許瑞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