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92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92號
- 聲請人
- 上勤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林明德即美的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9月5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林明德」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林明德即美的工程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裁定準用之,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所明定。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范乃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