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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92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范乃中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92號

聲請人
上勤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林明德即美的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9月5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林明德」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林明德即美的工程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裁定準用之,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所明定。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范乃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瑞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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