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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李芳南莊尚洋陳世源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號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訴訟代理人
吳汶靜
被告
國泰商行
兼法定代理人
張水貞
被告
蘇秀英

      胡順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3 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一頁當事人欄及事實欄中關於「被告張永貞」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張水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芳南

法 官 莊尚洋

法 官 陳世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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