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號
- 原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聯福
- 訴訟代理人
- 吳汶靜
- 被告
- 國泰商行
- 兼法定代理人
- 張水貞
- 被告
- 蘇秀英
胡順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3 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一頁當事人欄及事實欄中關於「被告張永貞」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張水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