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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9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21 日

法官陳銘珠范乃中陳谷鴻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97號

原告
台東縣農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邱聰安律師
被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 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伍拾肆萬玖仟玖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縮減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或者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原告起訴時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468,912 元,及自民國97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嗣於本院審理時,將所為之聲明縮減並擴張為:㈠被告應給付原告3,549,912 元,及自準備書狀送達翌日即98年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此外,原告又將如附表一所示基礎事實之請求權基礎由侵權行為賠償請求權改為買賣契約之價金請求權。經核,原告所為訴之縮減、擴張及變更,均與上開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95年至96年間受原告僱用擔任生鮮超市之課員,負責銷售禮券之業務,詎被告除拒不履行如附表一所示之給付價金義務外,竟仍以詐欺或侵占之方式,故意以如附表二所示行為不法侵害原告權利,致原告受有3,549,912元之損失,爰依債務不履行之法律關係及民法侵權行為之法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價金並賠償損害等語。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3,549,912 元,及自98年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㈡查原告上開主張事實,業據提出暫借款單據、農民銀行存摺內頁明細、現金送付簿、訂購單、統一發票、對帳單、簽收單等件(見本院卷第16頁至第202頁及第271頁至第288 頁)為證,復經證人即原告負責保管禮券業務之職員賴姮秀證述被告虛列訂購單向伊領取禮券等語綦詳,以及證人即被告將竊得禮券賣出之買受人楊忠卿證稱伊於96年6 月間向被告購買面額500 元之禮券共40張,持之前往消費時為原告發現係所失竊之禮券等語明確,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到場陳述,亦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參酌;是依前揭證據,堪認原告上開主張事實為真。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價金並賠償損害,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債務不履行之法律關係及民法侵權行為之法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3,549,912 元,及自98年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舉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一一論駁,併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陳銘珠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

法 官 范乃中

法 官 陳谷鴻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          兩造間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概述          │
├──┼────────────────────────┤
│ 1 │被告於96年7月2日向原告購買面額500元之禮券60張, │
│    │扣除優惠3,000元,被告仍應給付原告價金27,000元, │
│    │詎被告在原告交付面額500元之禮券60張後,竟未依約 │
│    │給付價金。                                      │
├──┼────────────────────────┤
│ 2 │被告於96年12月31日向原告購買高粱酒共300 瓶,並簽│
│    │發面額88,800元之支票以為給付,詎原告屆期提示不獲│
│    │付款,被告已然潛逃無蹤而未依約履行給付價金義務。│
└──┴────────────────────────┘
【附表二】
┌──┬────────────────────────┐
│編號│               侵權行為之具體事實               │
├──┼────────────────────────┤
│ 1 │臺東縣政府於禮券標售案結標後,在95年1月2日匯還原│
│    │告押標金30,000元,詎被告竟於95年2月6日虛列應收帳│
│    │款30,000元而予沖銷挪用。                        │
├──┼────────────────────────┤
│ 2 │被告假冒臺東縣政府之名義分別於95年5月及96年1月、│
│    │2月、4月、5月、6月間向原告訂購價值共906,550 元之│
│    │禮券,致原告陷於錯誤而將價值906,550 元之禮券交予│
│    │被告。                                          │
├──┼────────────────────────┤
│ 3 │被告假冒臺東縣總工會之名義於96年1 月間向原告訂購│
│    │價值27,000元之禮券,致原告陷於錯誤而將價值27,000│
│    │元之禮券交予被告。                              │
├──┼────────────────────────┤
│ 4 │被告假冒國立臺東大學之名義於96年1 月間向原告訂購│
│    │價值4,800元之禮券,致原告陷於錯誤而將價值4,800元│
│    │之禮券交予被告。                                │
├──┼────────────────────────┤
│ 5 │被告假冒臺東縣議會國民黨黨團之名義於96年1 月及同│
│    │年6月間向原告訂購價值共137,000元之禮券,致原告陷│
│    │於錯誤而將價值137,000元之禮券交予被告。         │
├──┼────────────────────────┤
│ 6 │被告假冒臺東縣百貨店員職業工會之名義於96年3 月間│
│    │向原告訂購價值15,660元之禮券,致原告陷於錯誤而將│
│    │價值15,660元之禮券交予被告。                    │
├──┼────────────────────────┤
│ 7 │被告假冒臺東縣汽車裝配業職業工會之名義於96年3 月│
│    │間向原告訂購價值共97,200元之禮券,致原告陷於錯誤│
│    │而將價值97,200元之禮券交予被告。                │
├──┼────────────────────────┤
│ 8 │臺東縣廣告職業同業工會於96年3月至4月間向原告購買│
│    │共價值37,710元之禮券,詎被告收取貨款後,竟予以侵│
│    │占。                                            │
├──┼────────────────────────┤
│ 9 │被告假冒臺東縣照相錄影業職業工會之名義先後於96年│
│    │3月及96年5月間向原告購買價值共103,500 元之禮券,│
│    │致原告陷於錯誤而將價值共103,500元之禮券交予被告 │
│    │。                                              │
├──┼────────────────────────┤
│ 10 │被告假冒交通部觀光局東部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之名│
│    │義於96年3月及同年6月間向原告訂購價值共67,500元之│
│    │禮券,致原告陷於錯誤而將價值67,500元之禮券交予被│
│    │告。                                            │
├──┼────────────────────────┤
│ 11 │被告假冒臺東林區管理處之名義於96年3月及同年6月間│
│    │向原告訂購價值共49,000元之禮券,致原告陷於錯誤而│
│    │將價值49,000元之禮券交予被告。                  │
├──┼────────────────────────┤
│ 12 │臺東縣褓姆職業工會於96年4月19日向原告購買價值5,4│
│    │00元之禮券,詎被告向臺東縣褓姆職業工會收取貨款5,│
│    │400元後,竟予侵吞而未繳給農會。                 │
├──┼────────────────────────┤
│ 13 │臺東縣汽車貨運商業同業公會於96年4 月間向原告購買│
│    │價值25,000元之禮券,詎被告於96年4 月26日收到貨款│
│    │25,000元後,竟予以侵占。                        │
├──┼────────────────────────┤
│ 14 │臺東縣鋁製品製造裝配職業工會於96年4 月間向原告購│
│    │買價值36,990元之禮券,詎被告收取貨款後,竟予以侵│
│    │占。                                            │
├──┼────────────────────────┤
│ 15 │臺東縣退休警察人員協會於96年4 月間向原告購買價值│
│    │58,500元之禮券,詎被告收取貨款後,竟予以侵占。  │
├──┼────────────────────────┤
│ 16 │被告假冒臺東縣縫紉業職業工會之名義於96年4 月間向│
│    │原告訂購價值27,000元之禮券,致原告陷於錯誤而將價│
│    │值27,000元之禮券交予被告。                      │
├──┼────────────────────────┤
│ 17 │臺東縣油漆業職業工會於96年4月間向原告購買價值8,6│
│    │40元之禮券,詎被告除向臺東縣油漆業職業工會收取貨│
│    │款8,640 元後予以侵占外,竟又假冒臺東縣油漆業職業│
│    │工會之名義向原告購買價值99,000元之禮券,致原告陷│
│    │於錯誤而將價值99,000元之禮券交予被告。          │
├──┼────────────────────────┤
│ 18 │臺東縣小貨車裝運業職業工會於96年4 月間向原告購買│
│    │價值90,000元之禮券,詎被告除向臺東縣小貨車裝運業│
│    │職業工會收取貨款90,000元後予以侵占外,竟又假冒臺│
│    │東縣小貨車裝運業職業工會之名義向原告購買價值132,│
│    │000元之禮券,致原告陷於錯誤而將價值132,000元之禮│
│    │券交予被告。                                    │
├──┼────────────────────────┤
│ 19 │臺東縣屠宰職業工會於96年4月至5月間共向原告購買價│
│    │值286,200元之禮券,詎被告於96年5間向臺東縣屠宰職│
│    │業工會收取貨款286,200元後,竟予侵占入己。       │
├──┼────────────────────────┤
│ 20 │臺東縣糕餅業職業工會於96年4月至5月間向原告購買價│
│    │值共67,500元之禮券,詎被告收取貨款67,500元後,竟│
│    │予以侵占。                                      │
├──┼────────────────────────┤
│ 21 │臺東地政業務從業人員職業工會於96年4月至5月間向原│
│    │告購買價值33,300元之禮券,詎被告收取貨款後,竟予│
│    │以侵占。                                        │
├──┼────────────────────────┤
│ 22 │被告假冒臺東縣議會之名義於96年4月及同年6月間向原│
│    │告訂購價值共216,993 元之禮券,致原告陷於錯誤而將│
│    │價值216,993元之禮券交予被告。                   │
├──┼────────────────────────┤
│ 23 │臺東縣餐飲職業工會於96年4月、6月及7 月向原告購買│
│    │禮券達281,600 元,被告以自己所有之禮券及向原告領│
│    │取總價171,900 元之禮券交付臺東縣餐飲職業工會,嗣│
│    │被告向臺東縣餐飲職業工會收取貨款281,600 元後,竟│
│    │將其中應繳交予原告之171,900元侵占入己。         │
├──┼────────────────────────┤
│ 24 │臺東監理站於96年5 月間向原告購買價值26,400元之禮│
│    │券,詎被告於96年5月11日收取貨款後,竟予以侵占。 │
├──┼────────────────────────┤
│ 25 │國立臺東女子高級中學於96年5月間向原告購買價值48,│
│    │000 元之禮券,詎被告向國立臺東女子高級中學收取貨│
│    │款後,竟予以侵占。                              │
├──┼────────────────────────┤
│ 26 │臺東縣公教退休人員協會於96年5 月間向原告購買價值│
│    │58,800元之禮券,詎被告收取貨款後,竟予以侵占。  │
├──┼────────────────────────┤
│ 27 │被告假冒臺東縣農事服務職業工會於96年5 月間向原告│
│    │購買價值45,000元之禮券,致原告陷於錯誤而將價值45│
│    │,000元之禮券交予被告。                          │
├──┼────────────────────────┤
│ 28 │被告假冒臺東縣洗染業職業工會之名義於96年5 月間向│
│    │原告訂購價值45,000元之禮券,致原告陷於錯誤而將價│
│    │值45,000元之禮券交予被告。                      │
├──┼────────────────────────┤
│ 29 │國立成功商業水產職業學校於96年5 月間向原告購買價│
│    │值20,000元之禮券,詎被告收取貨款後,竟予以侵占。│
├──┼────────────────────────┤
│ 30 │被告假冒臺東縣立東海國中之名義於96年5 月間向原告│
│    │訂購價值19,200元之禮券,致原告陷於錯誤而將價值19│
│    │,200元之禮券交予被告。                          │
├──┼────────────────────────┤
│ 31 │臺東縣鐘錶眼鏡業職業工會於96年5 月間向原告購買價│
│    │值30,600元之禮券,詎被告除向臺東縣鐘錶眼鏡業職業│
│    │工會收取貨款30,600元後予以侵占外,竟又假冒臺東縣│
│    │鐘錶眼鏡業職業工會之名義向原告購買價值108,000 元│
│    │之禮券,致原告陷於錯誤而將價值108,000 元之禮券交│
│    │予被告。                                        │
├──┼────────────────────────┤
│ 32 │被告假借臺東縣議會名義於96年6月7日購買總價10,909│
│    │元之東遊季游泳券100張,致原告陷於錯誤而將價值10,│
│    │909元之游泳券交予被告。                         │
├──┼────────────────────────┤
│ 33 │被告於96年6月間竊取原告職員賴姮秀所保管面額500元│
│    │之禮券40張,在禮券上蓋用被告所保管之鋼印使之成為│
│    │有效禮券後,售予楊忠卿使用。                    │
├──┼────────────────────────┤
│ 34 │臺東縣泥水業職業工會於96年6月間向原告購買價值11,│
│    │700 元之禮券,詎被告向臺東縣泥水業職業工會收取貨│
│    │款後,竟予以侵占。                              │
├──┼────────────────────────┤
│ 35 │臺東縣立托兒所於96年6月間向原告購買價值15,000 元│
│    │之禮券,詎被告向臺東縣立托兒所收取貨款後,竟予以│
│    │侵占。                                          │
├──┼────────────────────────┤
│ 36 │臺東區農業改良場於96年6月間向原告購買價值8,100元│
│    │之禮券,詎被告向臺東區農業改良場收取貨款後,竟予│
│    │以侵占。                                        │
├──┼────────────────────────┤
│ 37 │臺東縣立知本國中於96年6 月間向原告購買價值20,000│
│    │元之禮券,詎被告收取貨款後,竟予以侵占。        │
├──┼────────────────────────┤
│ 38 │臺東縣女子燙髮職業工會於96年6 月間向原告購買價值│
│    │13,500元之禮券,詎被告向臺東縣女子燙髮職業工會收│
│    │取貨款後,竟予以侵占。                          │
├──┼────────────────────────┤
│ 39 │臺東縣救國團於96年6 月間向原告購買價值35,000元之│
│    │禮券,詎被告收取貨款後,竟予以侵占。            │
├──┼────────────────────────┤
│ 40 │被告假冒臺東縣衛生局名義於96年6 月間向原告訂購價│
│    │值35,000元之禮券,致原告陷於錯誤而將價值35,000元│
│    │之禮券交予被告。                                │
├──┼────────────────────────┤
│ 41 │被告假冒臺東縣消防局之名義於96年6 月間向原告訂購│
│    │價值70,200元之禮券,致原告陷於錯誤而將價值70,200│
│    │元之禮券交予被告。                              │
├──┼────────────────────────┤
│ 42 │被告假冒國立臺東高級中學之名義於96年6 月間向原告│
│    │訂購價值38,300元之禮券,致原告陷於錯誤而將價值38│
│    │,300元之禮券交予被告。                          │
├──┼────────────────────────┤
│ 43 │被告假冒臺東縣家畜肉類商業同業工會之名義於96年6 │
│    │月間向原告訂購價值28,800元之禮券,致原告陷於錯誤│
│    │而將價值28,800元之禮券交予被告。                │
├──┼────────────────────────┤
│ 44 │臺東縣木工業職業工會於96年6至7月間向原告購買價值│
│    │共24,500元之禮券,詎被告向臺東縣木工業職業工會收│
│    │取貨款後,竟予以侵占。                          │
├──┼────────────────────────┤
│ 45 │法務部泰源技能訓練所於96年7月間向原告購買價值34,│
│    │000 元之禮券,詎被告向法務部泰源技能訓練所收取貨│
│    │款後,竟予以侵占。                              │
├──┼────────────────────────┤
│ 46 │被告假冒臺東縣褓姆職業工會之名義於96年7 月間向原│
│    │告訂購價值9,000元之禮券,致原告陷於錯誤而將價值9│
│    │,000元之禮券交予被告。                          │
├──┼────────────────────────┤
│ 47 │臺東縣汽車裝璜職業工會於96年9 月間向原告購買價值│
│    │54,000元之禮券,詎被告向臺東縣汽車裝璜職業工會收│
│    │取貨款後,竟予以侵占。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20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莊永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97號於民國 98 年 01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