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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黃珮茹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12號

聲請人
錦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4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2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        法  官   黃珮茹
┌──────────────────────────────────────────────────────┐
│支票附表:                                                 97年度除字第11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錦亨股份有限公司 │華南銀行商業銀行臺│96年6月30日          │   32,795元     │RC0000000       │  │
│ │法定代理人甲○○ │東分行            │           │         │        │  │
├─┼─────────┼─────────┼───────────┼────────┼────────┼──┤
│2│同上              │同上              │96年6月25日           │   17,800元     │RC0000000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俊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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