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促字第4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1 月 20 日
- 法官范乃中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誠芳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促字第410號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債 務 人 東誠芳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丙○○ 債 務 人 甲○○ 之1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叁拾捌萬陸仟伍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點八八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簡易庭 法 官 范乃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書 記 官 李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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