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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09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21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099號

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理人
甲○○
債務人
鈜業企業有限公司即幼林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務人
丁○○

      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捌佰叁拾伍萬伍仟伍佰捌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編│金 額 │利 息 │違約金││ │││││ │││││ │├──────────┬──────┼──────────┬──────────────┤│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利率│├─┼─────────┼──────────┼──────┼──────────┼──────────────┤│ │ 927,790元 │ 98年4月20日起至  │百分之3.37 │ 98年5月21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1││ 清償日止││ 清償日止 │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 │││││上開利率20%計算。 │├─┼─────────┼──────────┼──────┼──────────┼──────────────┤│ │ 927,790元 │ 98年4月20日起至  │百分之3.37 │ 98年5月21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2││ 清償日止││ 清償日止 │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 │││││上開利率20%計算。 │├─┼─────────┼──────────┼──────┼──────────┼──────────────┤│ │ 2,350,000元 │ 98年2月28日起至  │百分之4.6  │ 98年3月29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3││ 清償日止││ 清償日止 │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 │││││上開利率20%計算。 │├─┼─────────┼──────────┼──────┼──────────┼──────────────┤│ ││ 98年3月1日起至│百分之4.6  │ 98年4月2日起至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4│ 2,700,000元 │ 清償日止││ 清償日止 │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 │││││上開利率20%計算。 │├─┼─────────┼──────────┼──────┼──────────┼──────────────┤│ │ 1,450,000元 │ 98年3月2日起至│百分之4.6  │ 98年4月3日起至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5││ 清償日止││ 清償日止 │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 │││││上開利率20%計算。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李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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