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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48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18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488號

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理人
丁○○
債務人
東展聯合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戊○○
債務人
甲○○
7樓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編│金 額 │利 息 │違約金││ │├──────────┬──────┼──────────┬───────────────┤│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利 率│├─┼─────────┼──────────┼──────┼──────────┼───────────────┤│1│800,000元 │98年7月6日│百分之2.92 │98年8月7日│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1,200,000元 │98年6月6日│百分之3.11 │98年7月7日│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3│512,972元 │98年6月2日│百分之3.11 │98年7月3日│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4│512,970元 │98年6月2日│百分之3.11 │98年7月3日│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8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李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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