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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3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06 日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人
  • 被告
    侯蓉蓉即佑昌企業社法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壹仟玖佰伍拾伍元,及自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2374號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侯蓉蓉即佑昌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壹仟玖佰伍拾伍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98年7月止,共 積欠電信費新臺幣21,955元,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 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0000000000。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6   日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6   日書 記 官 李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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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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