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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3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06 日
  • 法定代理人
    乙○○、丁○○

  • 當事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丙○○達永營造有限公司甲○○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2383號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丙○○ 債 務 人 達永營造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兼 法定代理人 丁○○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叁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二零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達永營造有限公司為資金週轉之需,於民國97年10月16日邀同債務人甲○○、丁○○為連帶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於授信總額度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範圍內 為授信往來,且願共同遵守授信契約書各條款之約定,此有債務人達永營造有限公司、甲○○、丁○○所簽立之授信契約書為憑。 (二)查債務人即借款人達永營造有限公司於97年10月17日向聲請人借款2,400,000元及600,000元,共計3,000,000元, 並約定於98年10月17日清償,利息自借款日起按債權人之基準利率加碼年率0.59%(目前合計為年率3.204%,嗣 後債權人基準利率調整時隨同調整,加碼幅度不變)於每月17日計付,此有同一內容之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二紙可稽。且依據授信共通條款第3條第3項約定,遲延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6個 月以內部分,另按上開利率10%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另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三)詎債務詎達永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丁○○不動產於98年07月31日遭假扣押查封,嗣經屢次催討,債務人等均置之不理,迄今仍不為清償。依授信契約書第8條第9款『立約人之負責人受假扣押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共計尚積欠本金3,000,000元及其利息、違約金 ,依法債務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6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6   日書 記 官 李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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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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