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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80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03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2806號
債 權 人
王禹評即順程工程行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萬柒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   日

             書 記 官 李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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