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2 月 28 日
- 當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馮佳慧、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怡潔、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花旗、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建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于廷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4號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 理 人 馮佳慧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代 理 人 王怡潔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棠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克迪諾馬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陳建富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 務 人 林于廷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二之生活程度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不得為前項之認可︰三、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顯低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四、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另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2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按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本院97年消債更字第143號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債務人現為 臨時包檳榔員,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等情,亦有薪資證明在卷可稽(執消債更卷190頁)。且其聲請 更生前二年間收入為412,867元,自己及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 生活費用為257,880元,故債務人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 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為154,987元〔計算式︰412,867-154,987=154,987〕。查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更生方案之條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合計732,000元,顯高於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 之總額,對債權人較為有利,且債務人清償之金額,已高於其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對債權人不致造成過鉅之不利益,核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兼顧債權人利益及債務人重生之意旨相符,合先敘明。 ㈡次按,本件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以每月為一期,分三階段償還,(8年96期清償,總清償金額為732,000元。經審酌債務人每月僅有固定薪資9,000元,債務人 必需接送、照顧4個未成年子女及生病中的婆婆,無法再覓 工作,增加收入。然於長子江柏洋(83年次)、次子江柏豪(86年次)成年後,扶養費減少,再提高清償額度,而提出分階段更生方案。第一階段(1至48期)以每月為一期,每期 清償新台幣(下同)7000元;第二階段(49至84期)每期清償8,000元;第三階段(85期至96期)每期清償9,000元。是債務人將其收入均用來清償債務債務,其個人之生活費及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悉由配偶負擔,而提出每月為一期,分三階段清償之更生條件,尚屬合理妥適。 ㈢復按更生方案應記載下列事項:三、最終清償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不得逾六年。但有特別情事者,得延長為八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3條第2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債務人尚須扶養未成年子女,為免過嚴苛之更生條件將使債務人無法履行,同時考量債權人債權回收利益,爰將更生條件清償期限延長至八年,俾同時兼顧兩造權益,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意旨。 ㈣綜上,本件債務人有固定收入,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復無同條例第63條、第64 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爰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 三、雖有部分債權人以債務人清償成數過低,並稱子女成年應提高清償成數....云云。然︰債務人名下並無資產,而債務人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為154,987元。而更生方案無擔保 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合計732,000元,顯高於依清算程 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對債權人較為有利。又債務人已提出階段性清償方案,子女成年後,已提高清償金額,是債權人所指俱無理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8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附表一:更生方案 ┌───────────────────────────────────┐ │一、更生方案內容 │ ├───────────────────────────────────┤ │1.每期清償總金額:分三階段償還,其明細如下述之分配表。 │ │2.清償期間及方法:分8年共96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每月 │ │ 為一期,於每月10日前,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繳款或匯款方式分別匯入各債│ │ 權人指定匯款帳號,匯款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債務人應自行向各債權人索取│ │ 指定之匯款帳號,並按月匯入。 │ │3.無擔保債務總金額:新臺幣0000000元 │ │4.無擔保債務滿期清償總金額:新臺幣732000元 │ │5.無擔保債務清償比例:約31.99% │ │6.備註:無 │ ├───────────────────────────────────┤ │ │二、更生清償分配表 單位:新台幣元 │ ├──┬─────────┬──────┬─────┬─────────┤ │編號│ 債 權 人 │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 │ 每期可分配之金額 │ │ │ │ │ ├─────┬───┤ │ │ │ │ │第1 │第49│第85期│ │ │ │ │ │期至│期至│至第96│ │ │ │ │ │48期│84期│期 │ ├──┼─────────┬──────┼─────┼──┼──┼───┤ │ 1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 112243 │4.91% │ 344│393 │442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 2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 276916 │12.10% │847 │968 │1089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 3 │美商花旗商業銀行股│ 93445 │4.08% │286 │326 │367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 4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 0000000 │56.92% │3984│4554│5123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 5 │日盛銀行國際商業銀│ 7511 │0.33% │23 │26 │30 │ │ │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6 │友邦國際信用卡公司│ 95531 │4.17% │292 │334 │375 │ ├──┼─────────┼──────┼─────┼──┼──┼───┤ │ 7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 194657 │8.51% │595 │681 │766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8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 57142 │2.50% │175 │200 │225 │ │ │限公司 │ │ │ │ │ │ ├──┼─────────┼──────┼─────┼──┼──┼───┤ │ 9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 148252 │6.48% │454 │518 │583 │ │ │限公司 │ │ │ │ │ │ └──┴─────────┴──────┴─────┴──┴──┴───┘ 附表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程度限制 ┌───────────────────────────────────┐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程度限制:│ ├───────────────────────────────────┤ │01、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及非生活所必須之電子產品 │ ├───────────────────────────────────┤ │02、不得購置不動產、高價動產及非生活所必須之動產。 │ ├───────────────────────────────────┤ │03、不得搭乘計程車、遊輪、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 │ 在此限。 │ ├───────────────────────────────────┤ │04、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電子遊藝場所、酒吧、夜店、舞廳、卡拉OK、KTV │ │ 等其他娛樂場所。 │ ├───────────────────────────────────┤ │05、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期貨等)。 │ ├───────────────────────────────────┤ │06、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餽贈禮金不得超過新台幣1,000元。 │ ├───────────────────────────────────┤ │07、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 │ ├───────────────────────────────────┤ │08、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國內旅遊每趟行程不得超過新台│ │ 幣3,000元。 │ ├───────────────────────────────────┤ │09、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 ├───────────────────────────────────┤ │10、不得參與賭博、六合彩等投機行為;且不得有金錢借貸之行為。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消…」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