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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7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7號

債務人
張勇強
即聲請人
代理人
廖頌熙律師
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代理人
黃家洋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代理人
郭亘峰
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訴訟代理人
陳眉秀
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棠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東章一
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債權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純枝
債權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債權人
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麟昇
債權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麟昇

上列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表二內容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內政部民國98年所公佈台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支出為新臺幣(下同)9,829元(其中包含食、衣、住、行之支出)。

二、經查:

(一)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98年9月18日以98年消債更字第48號裁定(下稱:准更裁定)債務人自98年9月18日17時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又債務人無不動產、僅有價值甚低老舊汽車(車號:YL-2483)一部及每月薪資收入約新台幣30,840元等情,亦有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詳卷189頁)、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97、98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詳卷186至187頁)、第三人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員工薪資單(詳卷202頁)在卷可堪認定。

(二)債務人曾於99年4月28日陳報更生方案,經本院審查其內容,認有提高還款金額之可能,經命債務人刪除非必要支出後,債務人另於99年8月25日陳報更生方案(詳卷205至208頁)內容略為:每月償還9,001元整,分8年清償,清償總額864,096元,清償成數約為百分之33.76,另於每月5日電匯予各債權人。

(三)又債務人陳報須與配偶共同扶養未成年子女劉祐華(93年生)、劉芯萍(94年生)、劉芯怡(97年生)等3人,且未成年子女均無收入及財產,有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96、97、98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詳卷190至201 頁)、戶籍謄本(詳卷182至183頁)等在卷可稽,該未成年子女屬應受扶養之人,當無疑異。故債務人與配偶共同扶養上述未成年子女,債務人每月可得支出之扶養費,應以14,744元(計算式:9,829×子女共3人÷夫妻2人)限度內為宜,該金額亦經准更裁定所肯認,合先敘明。

(四)依內政部98年所公佈之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標準,債務人每月可支出之生活費應為9,829元,另債務人與其配偶共同扶養3名未成年子女,故債務人每月支出應以24,573元(計算式:9,829+14,744)限度內為宜。而以債務人更生方案每月收入30,840元,扣除每月償還9,001元後,僅保留6,267元觀之,債務人及其3名未成年子女每月必要支出顯已低於上述之標準,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應屬合理。

(五)尚有部份債權人表示意見稱,債務人每月收入應加計三節、年終、工作等各項獎金。惟查:各項獎金並非每年均可獲得亦非每月發放,如將各項獎金全部列入債務人每月所得中,顯不合理,更生方案更無持續履行之可能。為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並酌留債務人部份生活緊急應變之款項,債務人之薪資收入,應以其每月實際可掌握之金額為計算標準,併此說明如上。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每月生活必要支出亦無浮報、浪費之情事,且無本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如附表二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李忠憲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更生方案
┌───────────────────────────────────┐
│一、更生方案內容                                                      │
├───────────────────────────────────┤
│1.每期清償總金額:新台幣9,001元,各債權人按債權比例分配清償,其明細如 │
│  下述之分配表。                                                      │
│2.清償期間及方法:分8年共96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每月 │
│  為一期,於每月15日前(遇假日則順延至下個工作日),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
│  櫃繳款或匯款方式分別匯入各債權人指定匯款帳號,匯款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
│  。債務人應自行向各債權人索取指定之匯款帳號,並按月匯入。            │
│3.無擔保債務總金額:新台幣2,559,033元。                               │
│4.無擔保債務滿期清償總金額:新台幣864,096元。                         │
│5.無擔保債務清償比例:約33.76%                                        │
│6.備註:無                                                            │
│                                                                      │
├───────────────────────────────────┤
│二、更生清償分配表                                                    │
├──┬─────────┬──────┬─────┬─────────┤
│編號│   債  權  人     │ 債權金額   │ 債權比例 │ 每期可分配之金額 │
│    │                  │            │(百分比)│(單位:新台幣元)│
├──┼─────────┼──────┼─────┼─────────┤
│ 1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85,467      │3.34      │301               │
│    │限公司            │            │          │                  │
├──┼─────────┼──────┼─────┼─────────┤
│ 2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114,383     │4.47      │402               │
│    │限公司            │            │          │                  │
├──┼─────────┼──────┼─────┼─────────┤
│ 3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66,111      │2.58      │233               │
│    │限公司            │            │          │                  │
├──┼─────────┼──────┼─────┼─────────┤
│ 4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44,264      │1.73      │156               │
│    │限公司            │            │          │                  │
├──┼─────────┼──────┼─────┼─────────┤
│ 5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382,108     │14.93     │1,344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6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166,708     │6.51      │586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7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963,358     │37.65     │3,388             │
│    │司                │            │          │                  │
├──┼─────────┼──────┼─────┼─────────┤
│ 8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682,588     │26.67     │2,401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9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8,835       │0.35      │31                │
│    │司                │            │          │                  │
├──┼─────────┼──────┼─────┼─────────┤
│10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16,011      │0.63      │56                │
│    │公司              │            │          │                  │
├──┼─────────┼──────┼─────┼─────────┤
│11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17,831      │0.70      │63                │
│    │司                │            │          │                  │
├──┼─────────┼──────┼─────┼─────────┤
│12  │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7,020       │0.27      │25                │
│    │司                │            │          │                  │
├──┼─────────┼──────┼─────┼─────────┤
│13  │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4,349       │0.17      │15                │
│    │司                │            │          │                  │
├──┼─────────┼──────┼─────┼─────────┤
│   合            計     │2,559,033   │  100%    │9,001             │
├────────────┴──────┴─────┴─────────┤
│                                                                      │
└───────────────────────────────────┘
附表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程度限制
┌───────────────────────────────────┐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程度限制:│
├───────────────────────────────────┤
│01、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及非生活所必須之電子產品 (例如電玩遊樂主機│
│    ) 。                                                              │
├───────────────────────────────────┤
│02、不得購置不動產、高價動產及非生活所必須之動產。                    │
├───────────────────────────────────┤
│03、不得搭乘計程車、遊輪、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
│    在此限。                                                          │
├───────────────────────────────────┤
│04、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電子遊藝場所、酒吧、夜店、舞廳、卡拉OK、KTV │
│    等其他娛樂場所。                                                  │
├───────────────────────────────────┤
│05、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期貨等)。                        │
│                                                                      │
├───────────────────────────────────┤
│06、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餽贈禮金不得超過新台幣1,000元。   │
│                                                                      │
│                                                                      │
├───────────────────────────────────┤
│07、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                                      │
│                                                                      │
├───────────────────────────────────┤
│08、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國內旅遊每趟行程不得超過新台│
│    幣3,000元。                                                       │
├───────────────────────────────────┤
│09、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每月薪資扣除勞健保及履行更生方案之金額後,不得│
│    逾越新台幣24,573元)。                                            │
│                                                                      │
├───────────────────────────────────┤
│10、不得參與賭博、六合彩等投機行為;且不得有金錢借貸之行為。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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