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7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7號
- 債務人
- 張勇強
- 即聲請人
- 代理人
- 廖頌熙律師
- 債權人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濬智
- 代理人
- 黃家洋
- 債權人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憲章
- 債權人
-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盧正昕
- 代理人
- 郭亘峰
- 債權人
-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建平
- 訴訟代理人
- 陳眉秀
- 債權人
-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棠
- 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辜濂松
- 債權人
-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東章一
- 債權人
-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裕南
- 債權人
-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純枝
- 債權人
-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明興
- 債權人
- 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債權人
- 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麟昇
- 債權人
-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麟昇
上列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表二內容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內政部民國98年所公佈台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支出為新臺幣(下同)9,829元(其中包含食、衣、住、行之支出)。
二、經查:
(一)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98年9月18日以98年消債更字第48號裁定(下稱:准更裁定)債務人自98年9月18日17時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又債務人無不動產、僅有價值甚低老舊汽車(車號:YL-2483)一部及每月薪資收入約新台幣30,840元等情,亦有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詳卷189頁)、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97、98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詳卷186至187頁)、第三人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員工薪資單(詳卷202頁)在卷可堪認定。
(二)債務人曾於99年4月28日陳報更生方案,經本院審查其內容,認有提高還款金額之可能,經命債務人刪除非必要支出後,債務人另於99年8月25日陳報更生方案(詳卷205至208頁)內容略為:每月償還9,001元整,分8年清償,清償總額864,096元,清償成數約為百分之33.76,另於每月5日電匯予各債權人。
(三)又債務人陳報須與配偶共同扶養未成年子女劉祐華(93年生)、劉芯萍(94年生)、劉芯怡(97年生)等3人,且未成年子女均無收入及財產,有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96、97、98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詳卷190至201 頁)、戶籍謄本(詳卷182至183頁)等在卷可稽,該未成年子女屬應受扶養之人,當無疑異。故債務人與配偶共同扶養上述未成年子女,債務人每月可得支出之扶養費,應以14,744元(計算式:9,829×子女共3人÷夫妻2人)限度內為宜,該金額亦經准更裁定所肯認,合先敘明。
(四)依內政部98年所公佈之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標準,債務人每月可支出之生活費應為9,829元,另債務人與其配偶共同扶養3名未成年子女,故債務人每月支出應以24,573元(計算式:9,829+14,744)限度內為宜。而以債務人更生方案每月收入30,840元,扣除每月償還9,001元後,僅保留6,267元觀之,債務人及其3名未成年子女每月必要支出顯已低於上述之標準,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應屬合理。
(五)尚有部份債權人表示意見稱,債務人每月收入應加計三節、年終、工作等各項獎金。惟查:各項獎金並非每年均可獲得亦非每月發放,如將各項獎金全部列入債務人每月所得中,顯不合理,更生方案更無持續履行之可能。為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並酌留債務人部份生活緊急應變之款項,債務人之薪資收入,應以其每月實際可掌握之金額為計算標準,併此說明如上。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每月生活必要支出亦無浮報、浪費之情事,且無本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如附表二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李忠憲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更生方案 ┌───────────────────────────────────┐ │一、更生方案內容 │ ├───────────────────────────────────┤ │1.每期清償總金額:新台幣9,001元,各債權人按債權比例分配清償,其明細如 │ │ 下述之分配表。 │ │2.清償期間及方法:分8年共96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每月 │ │ 為一期,於每月15日前(遇假日則順延至下個工作日),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 │ 櫃繳款或匯款方式分別匯入各債權人指定匯款帳號,匯款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 │ 。債務人應自行向各債權人索取指定之匯款帳號,並按月匯入。 │ │3.無擔保債務總金額:新台幣2,559,033元。 │ │4.無擔保債務滿期清償總金額:新台幣864,096元。 │ │5.無擔保債務清償比例:約33.76% │ │6.備註:無 │ │ │ ├───────────────────────────────────┤ │二、更生清償分配表 │ ├──┬─────────┬──────┬─────┬─────────┤ │編號│ 債 權 人 │ 債權金額 │ 債權比例 │ 每期可分配之金額 │ │ │ │ │(百分比)│(單位:新台幣元)│ ├──┼─────────┼──────┼─────┼─────────┤ │ 1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85,467 │3.34 │301 │ │ │限公司 │ │ │ │ ├──┼─────────┼──────┼─────┼─────────┤ │ 2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114,383 │4.47 │402 │ │ │限公司 │ │ │ │ ├──┼─────────┼──────┼─────┼─────────┤ │ 3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66,111 │2.58 │233 │ │ │限公司 │ │ │ │ ├──┼─────────┼──────┼─────┼─────────┤ │ 4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44,264 │1.73 │156 │ │ │限公司 │ │ │ │ ├──┼─────────┼──────┼─────┼─────────┤ │ 5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382,108 │14.93 │1,344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6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166,708 │6.51 │586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7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963,358 │37.65 │3,388 │ │ │司 │ │ │ │ ├──┼─────────┼──────┼─────┼─────────┤ │ 8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682,588 │26.67 │2,401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9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8,835 │0.35 │31 │ │ │司 │ │ │ │ ├──┼─────────┼──────┼─────┼─────────┤ │10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16,011 │0.63 │56 │ │ │公司 │ │ │ │ ├──┼─────────┼──────┼─────┼─────────┤ │11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17,831 │0.70 │63 │ │ │司 │ │ │ │ ├──┼─────────┼──────┼─────┼─────────┤ │12 │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7,020 │0.27 │25 │ │ │司 │ │ │ │ ├──┼─────────┼──────┼─────┼─────────┤ │13 │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4,349 │0.17 │15 │ │ │司 │ │ │ │ ├──┼─────────┼──────┼─────┼─────────┤ │ 合 計 │2,559,033 │ 100% │9,001 │ ├────────────┴──────┴─────┴─────────┤ │ │ └───────────────────────────────────┘ 附表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程度限制 ┌───────────────────────────────────┐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程度限制:│ ├───────────────────────────────────┤ │01、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及非生活所必須之電子產品 (例如電玩遊樂主機│ │ ) 。 │ ├───────────────────────────────────┤ │02、不得購置不動產、高價動產及非生活所必須之動產。 │ ├───────────────────────────────────┤ │03、不得搭乘計程車、遊輪、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 │ 在此限。 │ ├───────────────────────────────────┤ │04、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電子遊藝場所、酒吧、夜店、舞廳、卡拉OK、KTV │ │ 等其他娛樂場所。 │ ├───────────────────────────────────┤ │05、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期貨等)。 │ │ │ ├───────────────────────────────────┤ │06、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餽贈禮金不得超過新台幣1,000元。 │ │ │ │ │ ├───────────────────────────────────┤ │07、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 │ │ │ ├───────────────────────────────────┤ │08、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國內旅遊每趟行程不得超過新台│ │ 幣3,000元。 │ ├───────────────────────────────────┤ │09、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每月薪資扣除勞健保及履行更生方案之金額後,不得│ │ 逾越新台幣24,573元)。 │ │ │ ├───────────────────────────────────┤ │10、不得參與賭博、六合彩等投機行為;且不得有金錢借貸之行為。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