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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促字第10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10 日
  • 法官
    范乃中

  • 當事人
    甲○○東誠芳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促字第1046號債 權 人 甲○○ 債 務 人 東誠芳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簡易庭 法   官 范乃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書 記 官 李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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