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促字第10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3 月 10 日
- 法官范乃中
- 當事人甲○○、東誠芳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促字第1046號債 權 人 甲○○ 債 務 人 東誠芳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簡易庭 法 官 范乃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書 記 官 李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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