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促字第1226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促字第1226號
- 債權人
- 環藝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債務人
- 謝堂儀即紅點企業社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萬陸仟伍佰元,及其中之新臺幣伍萬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及其中之新臺幣壹萬陸仟伍佰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