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促字第1240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促字第1240號
- 債權人
- 穩盛農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債務人
- 甲○○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陸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98年度促字第1240號│├─┬───────────┬───────────┬───────────┬───────────┤│編│ 發票日 │ 金額 │提示日 即 利 息 起算日│支 票 號 碼││號││ ( 新 臺 幣 ) │││├─┼───────────┼───────────┼───────────┼───────────┤│0│98年1月30日 │260,000元 │98年2月2日│AT0000000 ││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