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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促字第12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19 日
  • 法官
    傅曉瑄

  • 當事人
    穩盛農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甲○○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促字第1240號債 權 人 穩盛農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債 務 人 甲○○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陸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書 記 官 李育志 ┌─────────────────────────────────────────────────┐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98年度促字第1240號│ ├─┬───────────┬───────────┬───────────┬───────────┤ │編│ 發   票   日 │ 金       額 │提示日 即 利 息 起算日│  支 票 號 碼  │ │號│           │  ( 新 臺 幣 )   │           │           │ ├─┼───────────┼───────────┼───────────┼───────────┤ │0│98年1月30日      │260,000元       │98年2月2日      │AT0000000      │ │0│           │           │           │           │ │1│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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