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促字第12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3 月 19 日
- 法官傅曉瑄
- 當事人穩盛農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甲○○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促字第1240號債 權 人 穩盛農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債 務 人 甲○○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陸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書 記 官 李育志 ┌─────────────────────────────────────────────────┐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98年度促字第1240號│ ├─┬───────────┬───────────┬───────────┬───────────┤ │編│ 發 票 日 │ 金 額 │提示日 即 利 息 起算日│ 支 票 號 碼 │ │號│ │ ( 新 臺 幣 ) │ │ │ ├─┼───────────┼───────────┼───────────┼───────────┤ │0│98年1月30日 │260,000元 │98年2月2日 │AT0000000 │ │0│ │ │ │ │ │1│ │ │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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