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促字第410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促字第410號
- 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債務人
- 東誠芳企業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 債務人
- 人 丙○○
- 債務人
- 甲○○
之1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叁拾捌萬陸仟伍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點八八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