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促字第85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促字第85號
- 債權人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代理人
- 丙○○
- 債務人
- 林秀玲即滿意小吃店
乙○○
甲○○
一、債務人林秀玲即滿意小吃店、甲○○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拾萬伍仟貳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點○八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林秀玲即滿意小吃店、乙○○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拾陸萬肆仟貳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點六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