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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促字第8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范乃中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促字第85號

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代理人
丙○○
債務人
林秀玲即滿意小吃店

      乙○○

      甲○○

一、債務人林秀玲即滿意小吃店、甲○○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拾萬伍仟貳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點○八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林秀玲即滿意小吃店、乙○○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拾陸萬肆仟貳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點六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8   日

         簡易庭 法   官 范乃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8   日

             書 記 官 李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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