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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促字第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08 日
  • 法官
    范乃中
  • 法定代理人
    丁○○

  • 當事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丙○○林秀玲即滿意小吃店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促字第85號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代 理 人 丙○○ 債 務 人 林秀玲即滿意小吃店 乙○○ 甲○○ 一、債務人林秀玲即滿意小吃店、甲○○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拾萬伍仟貳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點○八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林秀玲即滿意小吃店、乙○○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拾陸萬肆仟貳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點六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8   日簡易庭 法   官 范乃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8   日書 記 官 李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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