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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催字第17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21 日

法官陳兆翔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催字第17號

聲請人
勤達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聲請人因遺失支票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支票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五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支票。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支票,本院將宣告該支票為無效。

附記:

一、請於主文第 2 項所示期間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1 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並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未遵期刊登,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刊登新聞紙滿 5 個月之翌日起算 3 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如有不明瞭請向本院服務處洽詢。

┌──────────────────────────────────────────────────────┐│支票附表: 98年度催字第17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臺幣)  │││├─┼─────────┼─────────┼───────────┼────────┼────────┼──┤│0│勤達水電工程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台東分│98年5月20日 │100,000元 │AA0000000 │ ││0│司 │行 │ │ │ │ ││1│ │ │ │ │ │ │└─┴─────────┴─────────┴───────────┴────────┴────────┴──┘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依法繳納抗告費用。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1  日

簡易庭 法 官 陳兆翔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張夜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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