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催字第17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催字第17號
- 聲請人
- 勤達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聲請人因遺失支票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支票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五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支票。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支票,本院將宣告該支票為無效。
附記:
一、請於主文第 2 項所示期間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1 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並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未遵期刊登,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刊登新聞紙滿 5 個月之翌日起算 3 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如有不明瞭請向本院服務處洽詢。
┌──────────────────────────────────────────────────────┐│支票附表: 98年度催字第17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臺幣) │││├─┼─────────┼─────────┼───────────┼────────┼────────┼──┤│0│勤達水電工程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台東分│98年5月20日 │100,000元 │AA0000000 │ ││0│司 │行 │ │ │ │ ││1│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