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1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52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18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527號

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務人
漢陽民生廣場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丁○○
債務人
丙○○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叁佰捌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六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漢陽民生廣場有限公司於民國97年8月27日邀同債務人丁○○、丙○○、甲○○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3,80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7年8月27日起至98年8月27日止,利息則依本行公告之基準利率加碼年息1.53%(目前年息為4.64%)計算上開借款利率,同意隨本行基準利率變動而調整,未按期攤繳本息時,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加放款利率10%,逾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部份加放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立有本票1紙及授信約定書可證。

(二)詎債務人僅繳納至98年4月26日止,即未依約繼續按月攤繳本息,迭經催討無效,依授信約定書第5條之約定,本筆借款之償還即喪失期限利益而視同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應連帶清償本金3,800,000元外,並應連帶給付自98年4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李育志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